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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来源:廉洁安乡网 发布时间:2017-10-13 08:26:3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党的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

(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市驻安单位的副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的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一)对本应由下级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为他人或投意、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为他人说情、打招呼,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的;

(三)为他人牵线指桥,安排他人与承办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间接拖延重大事项开展的;

(五)打听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七)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工作规程。对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重大事项承办人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重大事项承办人应当在记录后立即向本地区、本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报告,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及市管干部的径报县纪委书记。

第六条  记录应当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具体事项、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具体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不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政纪严肃问责。

第八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记录、报告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组织保护,对记录、报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发生泄密事件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记录、报告中反映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县纪委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记录、报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积极探索对党的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制约的有效方式。

第十一条  各乡镇纪委书记及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将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情况纳入党内监督报告内容,径报县纪委书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乡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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