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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01 17:07: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推进全县“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日常考核,增强整治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二、考核时间

2017年1月至12月

三、考核内容

(一)工作部署(10分)

1、把“两个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纪委(纪检组)每个月至少研究1次,解决重大问题。每少一项(一次)扣2分。

2、制定本单位、本系统考核办法,对“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并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未落实的,扣2分。

3、各乡镇要开设“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宣传专栏。县直单位要利用单位电子显示屏或其他宣传平台进行宣传。未落实的,扣2分

(二)线索清查(10分)

1、对本单位存在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到位。未落实的,扣3分。

2、按照省、市、县专项整治办要求,对惠农资金问题线索等进行再清理、回头看。未落实的,扣3分。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四风”问题进行重点整治。未落实的扣4分。

(三)督导检查(20分)

1、每季度参与或自行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或全县“雁过拔毛”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集中督导,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四风”问题明察暗访。每少1次扣3分。

2、所辖区域单位因“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或作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不力被省、市、县查纠,相关责任人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案分别扣5分、3分、2分。

3、对“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或作风建设问题因工作不力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每起扣10分并取消评先资格。

(四)执纪问责(40分)

1、严肃查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四风’、陋习”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开展问责追责,并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每人次加0.5分,纪律处分每人次加1分,移送司法机关每人次加3分。

2、省、市、县交办的案件线索或督办件、转办件等,未按时上报核查,每件扣5分、3分、2分;查处不到位被省、市、县发函再次督办的,每件扣5分、3分、2分;调查结论被省、市、县否定的,每件扣5分、3分、2分。

3、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被省、市、县专项整治办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分、3分、2分。被省、市、县专项整治办约谈的,每次扣5分、3分、2分。

4、典型案件被省纪委、市纪委、县纪委采用通报的,每件分别加5分、3分、1分。

(五)情况综合(20分)

1、建立健全“两个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其经验做法被省、市、县纪委简报中宣传推介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

2、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积极上报工作信息,每月21日前上报1条“两个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党风室梁金波QQ2057098844),材料被省、市、县采用每条分别加5分、3分、1分。每月未按时报送的,一次扣2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实行百分制考核排名,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每季度排名末位的,由县专项整治办分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后仍然整治不力的,按有关要求启动问责机制。

2、年度考核结果将与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绩效考核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挂钩运用。

3、年底,对乡镇考核排名前3名的、县直单位经济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政综合群团部门类排名前2名的、双重管理行政服务部门排名前2的、3类单独考核各排名前1名的,评定为“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

4、因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被省市纪委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对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律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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