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落实“两个责任”谈话制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纪〔2017〕1号
关于开展落实“两个责任”谈话制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2016年12月以来,县纪委对各乡镇、部分县直单位落实“两个责任”谈话制度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
一是安排部署认真。全县各乡镇、检查的部分县直单位党委(党组)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学习,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特别是官垱镇、大鲸港镇、住建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传达,工作启动早;水利局、教育局、民政局等单位一把手根据职责分工,对班子成员进行责任分解,集体或个别开展谈心谈话。二是谈话开展经常。部分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坚持以上率下,带头开展谈话,2016年8至12月,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共召开例行谈心谈话会议128场次,谈话690人次,开展任前廉政谈话130人次;提醒谈话79 人次;约谈 46人次;“两同时”谈话1680人次。安康乡党委书记刘王华、乡长李罡、大湖口镇镇长罗洪等“两同时”谈话开展经常,并作了规范记录。三是问题整改到位。检查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把落实谈话制度作为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强化责任,谈话效果明显。全县通过谈话,提出整改建议126条,通报16人,诫勉8人,农业局纪委针对农口系统专项资金审计中暴露出的问题,分别约谈国营安乡一农场、原种场等单位一把手,返还群众资金18.15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落实谈话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
1. 重视不够。部分县直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两个责任”谈话制度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行动不快。县委党校、农教办没有专题研究谈话制度的落实措施;新华书店、石油公司等单位没有谈话记录;少数“一把手”开展“两同时”谈话不经常,在安排工作或听取汇报时,提出党风廉政方面的要求没有形成常态或自觉。2016年8月至12月,市管局局长刘定云、畜水局局长易红武、中医院院长郑承觅开展“两同时”谈话次数为零。
2. 要求不全。部分乡镇和县直单位一把手对“五种谈话”制度的概念理解不深不透,程序不规范。在开展例行谈心谈话时,没有按“三会合一”的要求开展。三岔河镇、安全乡、文广新局等单位一把手开展例行谈心谈话时,有的没有要求报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有的没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醒谈话应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而一些单位未以提醒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仅仅从提醒纪律、注意言行等角度进行粗放式的谈话,见人见事的精准谈话有欠缺,提醒作用不明显。
3. 质量不高。一些单位开展谈话,未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目的。有的把谈心谈话会当成工作部署会,把谈心谈话记录本变成工作记录本,谈话内容均为安排工作内容,未结合谈话对象工作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指出谈话对象廉政责任风险点,仅进行“交代式”的谈话。下渔口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开展谈心谈话时,有的谈话对象采取“提纲式”的记录,记录马虎。有的只注重谈的过程,对谈话发现或指出的问题跟踪不够、整改不够、处理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县各乡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不落实谈话制度、不开展谈心谈话,就是履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表现,就是违反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勇于担当,以上率下,抓常、抓细、抓长,确保谈心谈话制度在本乡镇、本单位落地生根。
2. 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要严格按照常办发〔2016〕11号文件及《安乡县县级领导落实“两个责任”谈话实施指南》精神组织开展谈心谈话,特别是“两同时”谈话要做到经常化,谈话人自己记录要点,谈话对象详细记录并在谈话人记录本上签字确认,要提高谈话质量,加强对谈话中指出和发现问题的跟踪、督办、整改和追究,坚决杜绝形式化、表面化、随意化。
3. 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责,把落实谈话制度纳入考核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评价干部的重要指标。
县纪委将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将纳入全年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绩效考核,将严格按照市纪委的安排部署,建立不定期专项检查、实行每月报告、每季通报、年底结账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不重视,谈话不经常、流于形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责任追究;对单位出现“四风”和腐败问题,而又没有认真开展谈心谈话的,一律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中共安乡县纪委
2017年2月20日